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主要对象
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学院全体中层以上干部。
二、谈话时机和内容
(1)工作调动或新提拔聘任的干部。对工作调动或新提拔聘任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要围绕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廉政提示,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2)发现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需要提醒和改正的干部。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给予提示告诫,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行为,防止和纠正类似问题发生。
(3)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领导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诫勉和提示的干部。通过谈话了解情况,帮助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并给予严肃批评、告诫、限期整改。
(4)受到纪律处分后需要进行帮助教育的干部。帮助其认真反思,查找犯错误的思想根源,接受教训,接受组织的监督,努力改正错误。
(5)个人重大事项如: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需要给予提示的干部。要求其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从简办事,严格遵守纪律,给予提示和预防性的教育。
(6)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党员、干部。
三、谈话责任制
实行廉政谈话,原则上按照主管权限分别负责。
(1)与院长、党委书记进行廉政谈话,由上级党委或纪委负责。
(2)与院领导班子副职、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由院长、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负责。
(3)与中层正职、副职进行廉政谈话,由主管领导或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4)与一般干部和党员进行廉政谈话,原则上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如果纪委或有关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直接与一般干部和党员进行谈话。
(5)各部门要在党员、干部中适时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有针对性地给予提示告诫,达到超前防范和加强纪律约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