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教师、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以及持因公护照出访。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公务、学术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件批复执行,不得绕道,不得更改路线,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三条 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人员,并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对出访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 任务批件中已有具体行期者,过期即失效,不得延期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期,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第五条 学院人员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参与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程序经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事先审核审批同意。对不符合规定的参团人员,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出访团组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对外方针政策,所有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当地法律法规,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尚未向境外公开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包括未公开的科研成果、研制及合作情况、方案、计划、图纸、数据等)。不得在有外宾的场合,谈论内部须保密的事务。
第九条 杜绝失密现象,对泄密、失密事件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总结教训。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组团人员,应遵循勤俭节约原则。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三天内将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回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出访总结一周内交给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组团人员所收受外方具有代表性或较贵重的礼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自行处理。不得在境外宴请。
第十三条 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严禁向相关单位、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不得托外宾代购物品营私牟利和向外宾索要票证、实物等。
第十五条 出访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出现重大外事违纪事项时,要及时报学院纪委、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