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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2022-01-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诚信,防止学术失范,促进学术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 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工业职业学院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

第四条 学院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投诉或者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查和处理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学院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度,研究学术道德方面重大问题及处理决定;学院纪委、人事处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科研处、教务处、实训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诉和受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实行实名制度。投诉或者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九条 投诉或者举报可以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纪委、人事处应当受理。匿名投诉或者举报,纪委、人事处将视其投诉或者举报是否具有实质性内容决定受理与否,但不对匿名投诉或者举报人的投诉负责;网络上匿名投诉或者举报的,不对其作出回复。

第十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下列投诉或者举报,不受理: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者举报;

(三)与天津工业职业学院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学术不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四)属于学术争论问题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三章 调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 纪委、人事处接到直接投诉或者举报,或者接到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指定学院相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相关职能科室接到指定调查通知后,应当组建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接受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可以自行组建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不得少于5 人的单数组成。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匿名举报不能确定举报人的,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之次日起1 5 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如有异议,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根据需要由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也有权向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与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

(三)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回避申请应在审议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以决议形式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决议应当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通过的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关于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的决议,经主任委员签署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处理与问责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视其情节及影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开除或者解聘;

(六)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

以上处理建议,可单独提出一项处理建议,也可以(一)至(五)之一项与(六)项合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免于处理,由学院专业技术委员会以约谈形式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者专利权的,依照《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者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多次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做出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院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上一条: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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