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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稿)


2022-01-06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系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院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系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师德建设均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院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领导应向学院做出检讨,学院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和除教师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院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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